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目的性原则,即考查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主观上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事实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即为借债方个人债务,比如购置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个人擅自资助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公民而产生的借款。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通常不会也难以事先调查债务人借债的目的或是否得到其配偶同意,由此,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一方动辄以债务用途为由拒绝清偿,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即主张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应举证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应证明债权人在借债时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债务人的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因此,如果该约定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夫妻一方或双方又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则无论夫妻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该债务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上,已承担清偿责任的非举债方可据此约定向举债方追偿。但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婚内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追偿制度,因此,非举债方的追偿权只能于双方离婚时方能实现。
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与夫妻共同债务相类似,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也很多,难以从立法上将其穷尽,《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仅列举了三种情形,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经过抽象归纳,笔者认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大致包含以下五种类型:
(1)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且婚后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包括法定之债)且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为管理个人财产所负之债,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所列情形;债务人同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夫妻内部书面约定某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