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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离婚诉讼.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南京江宁区离婚律师

南京江宁区离婚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可以以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的方式明确各自的偿还数额 在夫

南京江宁区诉讼离婚

南京江宁区诉讼离婚.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物1.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物质基础.2.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南京江宁离婚法律咨

南京江宁离婚法律咨询.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

南京秦淮区离婚纠纷

南京秦淮区离婚纠纷.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

南京诉讼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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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如何谈判

协议离婚,谈判是关键,由于协议离婚具有简单、快速、成本低的特点,很多人在离婚时都会选择协议的方式,在协议离婚中最关键的就是离婚协议的签订,而离婚协议条款里面关于财产的分割,孩子

南京离婚拆迁补偿律师

南京离婚拆迁补偿律师,离婚时,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离婚时,好多情况下是媳妇嫁进来时,有将户口一并转入的,也有没有转入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拆迁,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是公公婆婆,因为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

诉讼离婚时如何提出财产分割要求?

诉讼离婚时如何提出财产分割要求?答:起诉时应当尽量减少在诉状中提及财产,无根据主张财产,只能是白白多交诉讼费,没有依据的主张被法官驳回,毫无意义 相反,已经掌握的证据也要少提,可以开

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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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如何提出财产分割要求?

诉讼离婚时如何提出财产分割要求? 答:起诉时应当尽量减少在诉状中提及财产,无根据主张财产,只能是白白多交诉讼费,没有依据的主张被法官驳回,毫无意义.相反,已经掌握的证据也要少提,可以开庭时再主张,再补交诉讼费.

2017-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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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借条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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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下面南京离婚律师韦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夫妻婚内借条的法律效力。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2001年修正后的我国《婚姻法》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 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更清晰的区分,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 1、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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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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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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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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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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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夫妻债务的行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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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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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无效

2017-10-31

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无效.南京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该规定表明,离婚后恢复夫妻关系的法定手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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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南京离婚律师-南京离婚律师网,南京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之规定第2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这是法律对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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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南京离婚律师指出,法律赋予公民结婚的自由,同时也赋予了离婚的自由,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不是儿戏,在婚姻面前,要保持和把握一份清醒的心态,要十分慎重才行 南京婚姻律师指出,特别是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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